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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书写模糊引发债务纠纷,如何有效追讨欠款?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91

金某曾是延吉市某学校财务处处长,在任职期间借给财务处女职员朴某20万元,并由朴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三个月后,朴某归还了5万元,金某在原借条上注明“—5万,余15万元”,并在借条左下角写下“暂借15万元”。然而,正是这几句随意添加的文字,给后续追讨欠款带来了争议。

金某家属在诉讼中主张朴某尚未偿还剩余的15万元,但所提供的借款单存在瑕疵,无法有效证明朴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一审认为,金某家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借款的形成,因此判决朴某无需向其支付15万元欠款。

金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朴某曾向金某借款20万元及之后偿还5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若对合同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是否偿还剩余15万元的举证责任应由朴某承担。由于朴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已结清,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朴某向金某家属支付15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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