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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还贷款怎么办?保证人需承担哪些责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90

贷款发放后,银行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而借款人则负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银行是否可以向提供担保的保证人追讨债务?保证人又应承担哪些责任?以下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李某在日照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中,向日照市某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李某发放贷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15年,李某需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合同还规定,若在借款期内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了13万元贷款,但李某未能按期还款,已连续拖欠6个月,累计欠款本息达17971.84元,截至起诉时,尚欠本金113425.28元。

贷款合同签订当日,银行还与日照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该公司为李某的13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赔偿金等。由于李某长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将该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并由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亦为有效。李某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房地产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在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3425.28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法院指出,当存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时,应优先使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来清偿债务。若物的担保不足以覆盖债权,再由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本案中,银行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未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日照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其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依法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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