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例外情况解析:案例揭示哪些债务不属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解析。
2007年4月20日,储某与施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储某便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长期包养情人。2011年9月14日,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施女士便收到法院传票,其名下的宝马轿车也被依法查封。原来,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期间,原告华某多次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借给储某80万元。2011年5月30日,华某多次催促后,储某出具了一张总借款金额为80万元的借条。此后,华某多次追讨,但储某始终未偿还。
由于该笔借款发生在储某与施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华某遂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并对施女士名下的宝马轿车进行了诉前保全。
在庭审过程中,施女士辩称,她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且在长达四年的婚姻期间,储某多次带着情人前往澳门、柬埔寨等地的高档娱乐场所消费,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她还出示了购车贷款合同及每月还款记录,以证明宝马轿车是她个人出资购买,并提交了储某名下的澳门消费贵宾卡,申请调取其多次带婚外异性出境的相关资料,试图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原告则主张,该宝马轿车是储某赠与施女士的生日礼物,系用借款购买,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储某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储某归还原告华某借款8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6420元,驳回原告对施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储某未出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