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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质疑广铁“广州-深圳西”K字头火车票价差异,起诉要求整改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25

11月22日上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乘客起诉广铁公司的案件。庭审中,“广州至深圳西”硬座票价为何存在巨大差异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12306官网查询,目前该线路共有7趟K字头列车,其中3趟硬座票价为24.5元,4趟则为65.5元,票价差异明显。原告张某指出,广铁公司存在“乱收费”问题,损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停止收取高额票价,并将过去两年内违规收取的约1.78亿元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张某表示,2016年9月7日,他从广州站乘坐K237次列车前往深圳西站,票价仅为24.5元;然而当天晚上,他从深圳西站返回广州站乘坐K9094次列车时,票价却高达65.5元。随后他查询发现,该线路共有8趟K字头列车,其中4趟票价为24.5元,4趟为65.5元,且往返票价相同。张某质疑称,相同路线、相同列车、相似服务,票价却相差两倍多,属于“纯粹的违法违规行为”。他指出,广深之间动车和高铁的票价仅需七八十元,而普通火车的票价却高达65.5元,显然不合理。

对于自己的起诉行为,张某强调,这是“公益诉讼”,并非针对个人赔偿,而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数量认定,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另一类是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低价倾销。有违法所得的行为则包括:价格串通导致商品价格高于正常水平;哄抬价格造成价格异常上涨;价格欺诈使价格虚高;价格歧视导致价格偏高;抬高等级销售或压低等级收购;以及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等。

其中,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依据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经营者在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价格水平、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出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或平均差价率、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若超出,则构成牟取暴利行为。其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如下:

1. 多收价款 =(实际价格-市场平均价格)×销售数量;
2. 多收价款 =(实际差价率-平均差价率)×经营额;
3. 多收价款 =(实际利润率-平均利润率)×经营额。

这里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均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合理市场水平。

此外,对于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其违法所得的认定方式为:

多收价款 =(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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