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西” k字头火车两种票价 乘客起诉广铁公司
乘客起诉广铁公司
11月22日上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现场,“65.5元的硬座票价定价是否合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12306官网查询,目前,“广州-深圳西”一共有7趟K字开头火车,其中3趟火车的硬座票价为24.5元,4趟火车的硬座票价为65.5元,票价确实相差悬殊。
张某认为,广铁公司存在“乱收费问题”,侵害了广大乘客的利益,要求广铁公司停止收取高额票价,并把两年累计违规收取的约1.78亿元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广铁公司则称,“广州-深圳西”的票价确实存在差异,但定价均合法合规,并有向物价部门报备。
张某告诉记者, 2016年9月7日,他在广州站乘坐火车K237到深圳西站,票价24.5元;然而,当天晚上在深圳西站乘坐K9094回广州站时,票价却高达65.5元。后面,张某查询得知,“广州-深圳西”一共有8趟K字开头火车,其中4趟票价24.5元,4趟65.5元,往返票价都一样。
张某提出自己的质疑:相同的路线、同等的列车、相似的服务,票价却相差两倍多,“纯粹是一种违法违规的乱收费行为”;而且普通火车票票价高达65.5元显然不合理,广深之间的动车、高铁票价也仅需七八十元。
对于自己的起诉行为,张某表示,他起诉广铁公司是“公益诉讼”,他没要求个人赔偿,“纯粹是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的数量认定
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可以分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两种。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低价倾销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价格串通致使商品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哄抬价格致使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上涨后的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欺诈使其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歧视而使其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压低等级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下面重点介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价格违法所得的数量认定:
1995年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发布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其价格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差价率或者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过,就属于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其价格违法所得的计算如下:
1.多收价款=(实际价格-市场平均价格)×数量;
2.多收价款=(实际差价率-平均差价率)×经营额;
3.多收价款=(实际利润率-平均利润率)×经营额。
这里的“市场平均价格”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平均差价率”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平均利润率”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四)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行为的数量认定
多收价款=(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