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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开酒家,要求返还借款被驳回诉讼请求

债权债务 1年前 (2023-06-03) 浏览 82

合伙投资开酒家,退伙被要求返还借款

郑女士与张先生、赵先生、孙女士四人同为山东老乡。今年9月份,关系要好的四人经过商量,签订了依法《入资合作协议》,并共同经营位于回龙观地区的青青堂酒家(化名)。后来,郑女士因故离开北京,退出了合伙的酒家。不久前,郑女士收到昌平法院的传票,这才得知自己被昔日的好友张先生起诉了。

法院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

张先生称在共同经营酒家期间,郑女士曾向自己借款30万元,并约定2个月后偿还,如到期不还,张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现在借款到期,自己却迟迟未收到郑女士的还款。张先生提交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但该借条中仅有郑女士的个人名章与北京回龙观青青堂酒家合同专用章,且其内容并非郑女士个人书写。同时,借条上也没有郑女士本人的签名。

被告郑女士辩称:张先生所述欠款并不属实。自己从未向张先生借过任何款项,这30万元的欠款是原告借管理酒店之机伪造的欠条。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因此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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