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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开酒家借款纠纷:法院驳回起诉因证据不足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01

郑女士与张先生、赵先生、孙女士四人均为山东老乡,关系较为亲密。今年9月,他们经过协商,签订了依法有效的《入资合作协议》,共同经营位于回龙观地区的青青堂酒家(化名)。随后,郑女士因个人原因离开北京,退出了合伙经营。不久之后,郑女士收到了昌平法院的传票,得知自己被昔日好友张先生起诉。

张先生在诉讼中主张,郑女士曾在酒家经营期间向其借款30万元,并约定两个月内偿还,若到期未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郑女士对此予以否认,称从未向张先生借款,认为这30万元是张先生在管理酒家期间伪造的欠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先生提交的《借条》仅有郑女士的个人名章及酒家的合同专用章,且内容并非由郑女士本人书写,也无其签名。因此,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成立,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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