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赶时间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拒绝赔偿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为赶时间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5月15日,家住环江县思恩镇的陈大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南丹往河池方向行驶,为了赶时间到达河池,当车行至G210线2723Km+900M的转弯处时,陈大在超车中撞上同向行驶而正在左转拐弯的金城江区河池镇红沙村李丹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了一场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人不同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拒绝赔偿起诉至法院达成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后,经河池市交警部门现场堪查作出责任认定,陈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伤的二人均到医院检查治疗,伤势较重的李丹,经过21天的住院治疗出院后,要求陈大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331.32元,但是陈大拒绝赔偿,于是李丹将陈大诉至法院。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了本案后,承办法官经过了解案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从法律上和道理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疏导,陈大认识到自己违规超车的行为不仅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还伤害到了他人,清楚了自已在该案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当场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双方最终达成被告向原告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