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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钱财不办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决需返还20000元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08

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曾是广西南丹县某中学的教师,后共同下海经商。被告何某创办了广西某能源有限公司,表面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他向原告声称可以安排其亲戚进入公司工作,待遇优厚,未来收入可观,只需支付少量劳务费即可办妥。原告信以为真,遂与被告达成协议,支付20000元劳务费,由被告负责安排其亲戚入职。2010年6月27日,原告将20000元存入被告账户。然而,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却失联,杳无音讯。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所付款项。

法院依法传唤被告,但其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相关证据,案件依法缺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约支付款项,被告本应履行相应义务,但其未能兑现承诺,且拒绝返还已收取的20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该笔款项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将20000元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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