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人钱财不办事,是否属于不当得利,需要返还吗?
收人钱财不办事,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原是广西南丹县某中学教师,后来双方同时下海经商。被告创立了自己的私营公司广西某能源有限公司,表面上看起来小有成就。被告对原告称可以安排人员进入自己的公司上班,该公司待遇好,将来会有丰厚的收入,只要支付一点点劳务费,马上可以办妥此事。原告信其所言,于是与被告约定,由其支付20000元劳务费给被告,由被告负责把原告的一位亲戚安排进入其公司上班。原告于2010年6月27日向被告的账户存入人民币20000元。谁知被告收到款项后却“人间蒸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自己所支付的款项。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其所获得的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给被告,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返还其所获得的利益。现被告拒绝偿还其收取的款项20000元,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向原告返还款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