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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同风险大,借条书写需注意关键细节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68

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应严格区分,混淆两者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李某与王某是多年同窗好友,关系较为亲密。2010年9月7日,原告将8万元现金借给被告李某,并约定一个月内归还。李某为王某出具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但借条上借款人一栏却填写的是其经营的临川某公司。李某在借条落款日期的下一行签了自己的名字。在庭审中,李某辩称该笔借款是代表临川某公司所借,用于公司经营生产。由于当时忘记携带公司公章,才在借条上签字。

在司法实践中,书写借条需注意其内容的明确性和严谨性,以确保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为,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常见形式,是证明借款关系的重要凭证,应当具备完整的合同条款。本案中,尽管李某的名字出现在落款日期之后,但他作为借条的书写人,应对内容不够明确存在一定的过失。原告持有的8万元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关键证据,在无其他证据能证明李某并非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应推定李某向王某借款8万元的事实成立。

虽然借条上写明的借款人是临川某公司,但并未加盖公司公章。李某虽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借款行为是基于公司授权或指派。更重要的是,该笔借款并未进入公司账户,也未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因此,该笔借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关于公司借款的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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