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不要混同,书写借条需要注意什么?
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不要混同,混同易产生纠纷。
李某与王某的丈夫是多年同窗好友,平常私交颇好。2010年9月7日,原告将8万元现金借给被告李某,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但是将该借条中的借款人写成李某经营的临川某公司。李某在借条的落款日期下一行处签上了名字。
在庭审中,李某辩称其是替临川某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生产。写借条时因忘了带公司公章,才在借条中写上自己的名字。
实践中,书写借条需要注意什么?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是借款关系发生的重要凭证,应当载明完善、严谨的合同条款。本案中虽然李某的名字是书写在落款日期之后,但是李某作为该借条的书写者,应对借条内容不明确有一定过错。原告所持有的8万元的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重要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被告李某不是借款人时,则应推定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8万元的事实。虽然借款的落款人是临川某公司,但是并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被告李某虽然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借款行为是受公司委托或指派,更主要的是该借款并未进入过被告临川某公司的账户内,用于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故该笔借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58条的情形,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