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钻4.9亿港元成交破拍卖纪录 拍卖收入如何征税?
粉钻4.9亿港元成交破拍卖纪录
新华社消息,“粉红之星”原石重132.5克拉,由戴·比尔斯公司于1999年在非洲开采时得到,经过两年的精心打磨及切割而成。其颜色及净度皆获美国宝石学院评定粉红钻的最高评级,化学成分方面更被评定为最纯净的TypeⅡa品质。当晚,“粉红之星”以4.9亿港元落槌,加上佣金,最终以约5.53亿港元成交。它是美国宝石学院历来评定过的最大颗内部无暇艳彩粉红钻,此前估价约为4.6亿港元。苏富比曾于2010年在瑞士日内瓦拍卖一颗粉红钻石,名为“The Graff Pink”(“格拉芙粉红钻”)。这颗钻石重24.78克拉,当年的拍卖价是4620万美元,创下粉红钻石的世界拍卖纪录,同时创下任何钻石、宝石及珠宝世界拍卖纪录,如今这个世界纪录被“粉红之星”打破。
拍卖收入如何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拍卖收入主要分为标的物拍卖价款和佣金收入两部分。对于这两部分的税收,具体来说,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对于应税货物,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国税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
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因此,拍卖行受托拍卖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人按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拍卖行拍卖不动产向委托人及买受人的收取佣金,分别按5%征收营业税;拍卖行拍卖动产向委托人收取的佣金,按5%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财产拍卖行为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