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捡到200元想据为己有 10岁儿子劝阻并报警
妈妈捡钱想据为己有遭儿子劝阻
5月12日上午,南京中华门派出所接到10小男孩乐乐(化名)报警,称捡到一个陌生人的包,希望民警帮忙找到失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天上午,乐乐跟着妈妈黄女士到公园散步。期间,黄女士发现地上有个包,她捡起一看,包里有一件衣服,口袋里有200元钱。当时,黄女士拿着200元,准备带乐乐离开公园。没想到,却被儿子阻止了。小家伙告诉妈妈,学校老师说捡到钱要交给警察叔叔,不能直接拿回家。黄女士一看儿子这么懂事,既羞愧又感动,于是决定给儿子一个“机会”,让他自己打110报警。乐乐在电话里和民警说,自己不知道派出所在哪儿,希望警察叔叔到现场来拿钱,他会帮民警看好捡到的钱。很快,民警赶到现场,乐乐非常开心地从妈妈手中接过200元,交到民警手中。而黄女士也向民警表示,自己从小就听着《一分钱》这首儿歌,但从来没想过自己要这么做。这次是儿子给自己上了一课,虽然200元不多,但儿子的行为让她感觉很骄傲。民警对于乐乐拾金不昧的行为进行了表扬。同时警方提醒提醒广大市民,捡到他人财物应及时报警,交由警方处理。如果捡到财物拒不归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拾得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母亲当着孩子的面将捡到的物品占为己有实在是不应该,从小老师就教育我们要拾金不昧,小孩子什么都不懂,可是大人不一样,这对孩子来说是很不好的示范,那么捡到他人丢失的物品的正确做法是什么呢?《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11条则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人捡到遗失物以后,应该找寻失主或上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要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不能据为己有。
当有失主来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费用,比如为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的交通费用等等。但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报酬,更不能以不归还遗失物作为索要报酬的手段。但是,按《物权法》第112条规定,对失主曾经公开悬赏寻物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