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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没动手对方就骨折 原被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债权债务 1年前 (2023-08-03) 浏览 84

发生口角没动手对方就骨折

发生口角没动手对方就骨折 原被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插图

现代快报讯,周先生很苦恼,因为一点小事与人发生口角,这是他第二次收到法院传票了。原来,几年前,周先生在南京某饭店与人打牌时发生口角,对方的朋友老王在楼上大喊几句,声称要揍周先生便冲下楼。可能太过激动,老王竟一脚踏空,从楼梯上滚下来。但他仍一瘸一拐地冲过来和周先生扭抱在一起,两人还没打起来,老王就倒在地上,说腿受伤了。不久,周先生收到法院传票,老王状告周先生打断了他的腿,要求周先生赔偿医药费。因为周先生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打伤老王的人,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承担60%的责任,并赔偿1万多元医药费。周先生以为给了钱就了了,没想到,近日老王又把他给告了,要求赔偿误工费等费用。律师表示,周先生在庭上没有提交自己掌握的证据,导致法院判决,但周先生当时不服判决就应提出上诉,现在过了上诉期要想再推翻原判就非常困难了。“我们最近遇到一个证人,他说,老王的腿当天就摔坏了,只是恰好碰到我们。”周先生说。律师表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虽过了上诉期,仍可向法院申请再审。只要证据充分,周先生仍有胜诉的可能。

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诉讼性质结构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有所不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方面的许多问题或是没有规定,或是有规定的又过于原则,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2001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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