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口角未动手致对方骨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现代快报讯,周先生近日陷入了一场烦心的官司。这已是他在短短几年内第二次收到法院传票。事情起因是一次口角,当时他在南京某饭店打牌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的朋友老王在楼上大喊,表示要揍他,随后冲下楼。情绪激动之下,老王不慎踏空,从楼梯上摔下,虽一瘸一拐地赶来与周先生扭抱,但两人尚未动手,老王便倒地并声称腿部受伤。随后,老王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由于周先生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导致老王受伤,法院一审判决他承担60%的责任,并赔偿1万多元。
周先生以为交了钱事情就结束了,没想到近日老王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误工费等其他损失。律师指出,周先生在庭审中未能提交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导致法院作出不利判决。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在已过上诉期,想要推翻原判将十分困难。
不过,周先生提到,他们最近找到了一位证人,证言显示老王的腿当天就摔伤了,只是恰好碰到了他们。律师表示,如果能够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即便过了上诉期,周先生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争取翻案的机会。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则需承担不利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为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若干意见》第74条也对特定类型的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