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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条也能追讨欠款?微信聊天记录成有效证据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71

去年,诸某在与卢某的微信聊天中表示要向卢某借款。随后,卢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以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借出6666元给诸某。诸某承诺于去年8月16日前偿还欠款,但约定时间过去两个多月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卢某认为诸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出来,作为证据向源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讨欠款。

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可了卢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该截图显示诸某在微信中明确承认借款事实,从而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6666元的借贷关系。此外,法院还查明,卢某提供的诸某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法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应诉材料,均由诸某以其真实姓名合法签收,进一步证明微信借款的账号使用者、转账对象以及被起诉人均为诸某本人。

源城区法院认为,卢某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对卢某主张的6666元借款本金予以确认。卢某请求诸某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办案法官介绍,虽然法律认可电子证据,但要使电子数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上述案件中,若无法证明微信账号的使用者是案件当事人,借款人可能会以“聊天内容并非自己所发”为由进行抗辩。同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完整,否则容易被断章取义,无法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使用电子证据进行借款时,最好事先明确约定某个微信或微博账号为特定当事人所有;即使没有提前约定,也应通过聊天内容中的相关信息,确认该账号的使用者及聊天内容的真实性。

无借条也能追讨欠款?微信聊天记录成有效证据插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主要包括以下七种类型:

1.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记录在某种载体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 **物证**:通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能够以图像或声音形式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
4. **证人证言**:由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 **鉴定结论**:由专业机构或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7. **勘验笔录**:法院审判人员为查明案情,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实地勘验后所形成的记录。

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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