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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试点城市确定 为房地产纠纷解决迈出关键一步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68

不动产登记试点城市已正式确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名单中并未包含任何一线大城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有效减少房屋买卖和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此其确立显得尤为必要。当前,房地产市场仍存在诸多监管漏洞,而试点城市的确定,标志着解决这些问题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

3月10日,在两会期间,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将建立不动产部际联席制度,并于6月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从当前时间到6月底,仅有不到三个月的准备期,意味着条例的最终落地只剩下100多天。为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透露,相关部门已进行规划,将设立协调委员会,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解决重大问题。同时,还将设立不动产登记局,构建不动产登记平台及网络登记系统,以提升登记工作的效率与透明度。

不动产登记是指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国家专门机构将其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情况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行为。例如,某人通过合法建造获得一处住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后,该部门将其房屋权属状况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这一过程即为不动产登记,也被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具有以下特征:
1. 登记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
2. 登记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
3. 登记内容涉及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 所有登记事项必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中。

不动产登记试点城市确定 为房地产纠纷解决迈出关键一步插图

不动产登记所涵盖的权利类型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租赁权以及采石权等。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公法行为说,认为其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行为;二是证明行为说,强调其对物权状态的确认作用;三是私法行为说,主张其本质上是一种产生私法效力的事实行为。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单纯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具有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不动产登记试点的确定,对普通市民在购房、租房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提升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然而,试点过程中也需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为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打下坚实基础。在进行相关交易时,建议市民多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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