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

冒用妹妹身份擅将公寓过户 买卖合同无效(图)

法律知识 1年前 (2023-06-01) 浏览 86

冒用妹妹身份擅将公寓过户  买卖合同无效(图)插图

冒用妹妹身份擅将公寓过户

1997年,马银到日本打工,至2013年为止都没有回过国。期间,姐姐马金假冒妹妹马银办理身份证后,擅自将妹妹名下的房子卖给自己和自己的儿子小铜。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恢复公寓产权的原来状态。

2005年,马金冒充妹妹的身份向公安局申领了一张马银的二代公民身份证。3年后,利用这张身份证,马金以马银的名义购买了柳州路上的一套公寓。2010年12月6日,马金拿着马银的身份证,以马银为卖房一方,将这套公寓卖给自己和小铜。

2013年,马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以身份及签字系假冒为由,要求判令前述合同无效,将公寓所有权人恢复为马银。原审法院认为,马金、小铜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由马金冒充马银身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系无权处分。

合议庭审理认为,马金假冒马银的名义签订合同,同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事先取得了马银的授权或者事后马银曾予追认。因此,原审认定系争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冒用妹妹身份擅将公寓过户  买卖合同无效(图)插图1

买卖合同无效

知名合同法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同部主任,史剑琴律师提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马金伪造妹妹的身份办理身份证,将马银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和儿子的名下,属于无权处分人,且事后也并未得到妹妹马金的追认,故该买卖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马金假冒马银的名义签订合同,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归之于无效。凡事都可商量,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呢?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