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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手拿铁链坐公交 警方:不是虐童不予立案(图)

法律知识 1年前 (2023-06-01) 浏览 62

女孩手拿铁链坐公交   警方:不是虐童不予立案(图)插图

女孩手拿铁链坐公交

公交车上竟然有小女还光着脚丫子,手上还拿着铁链子,乍听还以为又是一起虐待儿童案呢!好心人还报了警,结果警方通过监控看不出有虐待倾向,决定不予立案。

一个看上去4岁左右的小女孩,手中拿着一条铁链,铁链的一端拖到了脚踝处。旁边是一名看上去30多岁的女子。网友“蘓南”日前在微博发布的这张照片已被转发超过700次。

网友“蘓南”说自己上公交车时看到小女孩围着坐椅跑来跑去,拖着铁链。一个30多岁的女人坐在座位上,叫小女孩坐着不要动。“蘓南”回忆说,小女孩在车上没有穿鞋,当天又下了雨,车上的乘客心疼孩子。坐在女人后面的一位女乘客问了一句,“为什么不给孩子穿鞋子呢?”女人才回答说自己是被家里人打了。

觉得有些怀疑,“蘓南”提前下了车,并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接到报警后,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赶到调度室,调取了当时的视频监控,由于监控视频中并不能看出年轻女子涉嫌拐卖或者虐待儿童,警方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条件有:(一)没有犯罪事实:(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小小姑娘这般可爱,到底有着怎样的经历,才会在下雨天也没有鞋子穿呢。好心人多,但是立案也需要符合条件,作为路人也只剩感慨的份了。(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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