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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未签合同怎么办?法院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498

案情介绍:因对方原因未能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近日,浦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缔约过失”而被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本案涉及一家进出口公司与另一家机电公司之间的合作。双方曾多次磋商,约定由机电公司为进出口公司加工某类出口配件。由于该配件的技术要求较高,机电公司根据进出口公司的指示,对生产设备和场地进行了相应整改,并新增了部分设备,投入资金达50多万元人民币。这些改造项目均经过双方代表现场确认并认可(有往来传真和信函为证)。然而,最终进出口公司并未与机电公司签订正式的《加工承揽合同》,而是转而与另一家机电公司签订合同,并以国外客户指定为由拒绝履行原协商内容。

法院判决:对方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进出口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依法赔偿机电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有的学者也直接称之为缔约过失。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虽未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合同法》第42条对此有所规定,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对方产生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仅限于合同签订之后,合同成立前以及履行完毕后,双方仍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诸如保密、通知、协助等随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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