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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未支付货款却无法证明合同关系,诉求被法院驳回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347

案情介绍:买方未支付货款
吴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了姜某店铺的装修工程。2012年8月3日,吴某向陈某购买瓷砖。2012年8月25日,陈某将价值4600元的瓷砖运至姜某店铺,姜某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所送瓷砖被用于店铺装修。2012年12月,陈某以姜某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姜某支付瓷砖款4600元。姜某则辩称,从未向陈某购买过瓷砖,其将装修工程交由吴某负责,瓷砖由吴某自行采购,姜某在送货单上的签字仅表示货物已送达店铺,并非认可与陈某存在买卖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买卖关系无法认定,诉讼请求被驳回
永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陈某主张与姜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
送货单仅能作为货物交付的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确认买卖合同关系,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陈某虽持有姜某签收的送货单,可证明姜某实际接收了瓷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是受姜某委托向其购买瓷砖。因此,无法证明陈某与姜某之间达成买卖合意,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陈某主张姜某支付瓷砖款,主要基于姜某签收送货单且瓷砖用于其店铺装修的事实。从表象上看,可能认为姜某是瓷砖的购买方,但深入分析法律关系,可以发现陈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吴某与姜某之间则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为接收瓷砖)及承揽合同关系(包工包料装修)。因此,陈某应向吴某主张货款,而非姜某。法院在审理中可结合陈某与吴某之间的交易事实,以及吴某与姜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综合判断陈某与吴某之间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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