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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分割难题及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58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在离婚诉讼中若协商不成,如何进行分割,已成为婚姻财产分割中的一个复杂问题。本文以“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这一特定类型为研究对象,结合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提出个人见解,旨在引起对此类问题的关注,推动立法与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按揭

###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小张(男)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支付首付款10万元,通过按揭方式在沈阳市购买了一处房产。2004年12月,小张与小李(女)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分别以每月3000元和2000元的工资共同偿还贷款,至2007年12月诉讼时,已共同偿还18万元,尚有12万元贷款未还。经确认,房产证于2005年6月登记在小张名下,房屋现值为80万元。
在该案例中,小张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婚后与小李共同还贷,并以自己名义取得房产证。那么,该房产应归属为小张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中,如何确定其归属及分割方式?为深入探讨该问题,本文将其细化为以下四个核心问题:
1. 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
2. 按揭还款中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识别问题;
3. 按揭房屋未还债务的处理问题;
4. 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问题。

### 二、主要观点分析及笔者意见

#### (一)关于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婚前与婚后支付房款的比例来判断房产归属。即,若婚前支付金额多于婚后,则房产归名义购房者;反之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观点仅在个别交流中出现,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意见。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需经登记,因此,取得房产证即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标志。据此,若婚后取得房产证,无论登记于谁名下,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观点在“江苏综述”中得到支持,即: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房贷,若婚后取得产权,无论登记于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对于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另一方可要求返还一半;尚欠贷款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房产证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屋仍应归名义购房者所有。这一观点在“上海解答”中被明确支持,即: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办理按揭,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还贷,不影响其个人财产性质。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A. 婚前二人尚未建立夫妻关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为购房合同的相对人,独立承担还贷义务。即使婚后继续还贷,银行仍只向名义购房者主张权利,因此,名义购房者应享有相应权利,否则将显失公平;
B. 虽然婚后取得产权证,但该产权证的取得是基于婚前购房行为,而非婚后双方合意,因此不应简单地将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二)关于按揭还款中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识别问题
根据房款支付时间,可将房款分为婚前支付与婚后支付两部分。婚前支付的房款原则上归名义购房者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资金为双方共同出资。若双方婚前均出资首付,且能证明各自出资比例,则按出资比例分割;若无法证明,则视为出资额相同。

对于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即使婚后仅一方实际还贷,也应视为共同财产,因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考虑还贷金额多少。笔者不支持以还贷数额多少来确定分割比例的做法,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以准确区分谁还的多、谁还的少,且婚后收入的共同属性决定了其应为夫妻共有,而非个人贡献的体现。

#### (三)关于按揭房屋未还债务的处理问题
在认定房屋为名义购房者个人财产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未还贷款应由名义购房者承担。原因在于:
1. 房屋的购买和抵押行为均系婚前个人意思表示,名义购房者为合同相对人,承担合同义务;
2. 若由非名义购房者承担贷款,将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且在现实中,银行仅能向名义购房者主张还款责任,若法院判决非名义购房者承担,将导致法律关系复杂化,增加各方负担,不利于社会和谐。

#### (四)关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
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是此类房产分割中最具争议的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例如,“上海解答”认为,非名义购房者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仅可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返还;而“江苏综述”则认为,非名义购房者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笔者倾向于“江苏综述”的做法。具体理由如下:
1. 尽管笔者认为房屋应归名义购房者所有,但房屋的成本构成包括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尚未偿还的贷款。其中,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应考虑非名义购房者的贡献,否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 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名义购房者婚前购房的行为可能使夫妻失去婚后共同购房的机会。例如,若小张婚前未购房,夫妻可能在婚后共同购置房产,此时小李也应享有相应的增值收益。若小张婚前购房,小李婚后还贷,其对房产的贡献应得到合理回报,否则将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 三、当前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

当前法律对按揭购房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仅在司法解释中提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若未取得产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使用归属。然而,这一规定仅是权宜之计,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新的矛盾。

一方面,财产分割问题悬而未决,给双方带来持续的精神压力;另一方面,由于产权归属不明确,可能导致夫妻对还贷行为消极对待,影响按揭贷款的正常清偿,甚至引发更多社会问题。

此外,虽然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但这些意见仅适用于本地区,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且各地做法不一,难以形成统一标准。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对离婚诉讼中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实现公平与统一;
2. 在立法过程中,应以民法公平原则为指导,合理吸收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形成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3. 房屋按揭制度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包括开发商与银行的贷款合作、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买卖关系、购房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等。因此,在立法时,应注重与物权法、房产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法律冲突,同时兼顾司法实践的便利性与社会效果。

**注**:本文中“名义购房者”指以其名义购买住房的夫或妻;“非名义购房者”指未以其名义购买住房的夫或妻。

**参考文献**
[1] 贾明军,《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网站,2005年7月4日发布。
[2] 吴卫义,《离婚时,你能分得房产增值吗?》,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网站,2008年8月8日发布。
[3] 元春华,《浅谈离婚纠纷中按揭财产的分割》,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网站,2008年7月24日发布,作者系江苏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法官。
[4] 贾明军主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第291页至314页。
[5] 杨春英:《试论新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韶关学院学报》,2001年第8期。
[6] 万鄂湘主编:《婚姻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7] 韩玫著:《正确适用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001年6期《人民司法》。
[8] 周庆著:《夫妻财产处分效力及责任范围》,2002年7期《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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