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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索要赔偿?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条件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85

案情回顾:张倩与陈东(均为化名)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两人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婚后,陈东性格发生明显变化,常因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张倩实施暴力。2005年11月23日,陈东酒后再次对张倩施暴,张倩不堪忍受,选择离家出走。在亲友劝导下,张倩决定结束这段婚姻。2006年1月3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然而,张倩于2006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理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东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其身心双重伤害。

陈东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感到意外,认为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便不应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东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派出所出警记录及询问笔录、以及居委会干部的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其行为导致婚姻破裂,且存在重大过错。尽管双方已协议离婚,但张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其起诉时间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因此法院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说法: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赔偿,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如家庭暴力、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导致婚姻关系解除,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仍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二是若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赔偿请求权,法院将不予支持;三是该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则。本案中,张倩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赔偿权利,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此其请求依法获得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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