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夫妻两地分居影响感情,原告坚持离婚是否有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340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乙。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因工作调动至深圳,双方沟通减少,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原告曾于2013年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虽因原告工作调动导致长期分居,但此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仅提交了门诊病历,无法证明其受伤系被告所致。此外,原告称双方已分居两年,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该主张。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所称夫妻感情破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原告坚持离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亦未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因此其离婚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坚持离婚并无充分法律依据。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