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丈夫丧失生育能力起诉离婚,法院认定感情破裂
案情简介:婚后发现丈夫无生育能力,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2008年正月,李某通过母亲介绍与张某相识,并于200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自结婚以来至2012年,李某始终未能怀孕。为此,夫妻二人一同前往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张某被确认为无精子,即丧失了生育能力。此后,李某与张某外出务工,但逐渐发现夫妻间的性生活质量和频率明显下降。李某认为张某长期对治疗不积极,也未履行应有的夫妻义务,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丈夫无生育能力,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经审理查明,张某确实被医院确诊为无精子,且丧失生育能力,其本人也承认对治疗态度消极,未能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因素,认定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说法:丧失生育能力是否构成感情破裂?
在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张某被确诊为无生育能力,并且在治疗过程中态度消极,导致夫妻生活减少,难以维持正常婚姻关系。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均对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且无法治愈的情况,属于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张某的无生育能力确实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
结语:
以上案例展示了“妻子起诉离婚,丈夫丧失生育能力是否构成感情破裂”的法律认定过程。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明确自身的法定义务,同时也要注意识别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因素,避免因忽视而陷入无法挽回的困境。如遇婚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