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因严重家暴离婚,施暴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455

案情简介:
张某甲与张某乙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甲曾多次对张某乙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2005年8月,张某甲无故殴打张某乙,导致其右手前臂右尺骨骨折。2007年1月,张某甲又无故用拳击打张某乙头部,造成其脑震荡,至今仍留有后遗症。2007年3月10日晚,张某甲将刚烧开的开水倒向张某乙头部,致其头部及后背等多处烫伤。2009年4月6日晚,张某甲前往张某乙工作的陶山工业区袜厂,导致张某乙全身多处受伤,无法动弹。张某乙在张某甲离开后立即向陶山派出所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其送至陶山卫生所治疗。随后,瑞安市公安局陶山派出所作出瑞公(陶)行决字(2009)第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张某甲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准予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
本院认为,张某甲起诉离婚,张某乙表示同意,并且双方均认为已无和好可能。此外,张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严重家庭暴力,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张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若构成犯罪,则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若其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如在家庭生活中遭遇家庭暴力,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咨询相关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