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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餐厅未履行保管义务致顾客电脑丢失被索赔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258

案情回顾:不久前,市民李中兴在南昌丽华购物广场的肯德基餐厅就餐时,口头请求服务员程俊帮忙看管两个包,程俊表示同意。然而,当李中兴购买食物返回座位后,发现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已不见踪影。随后,李中兴多次向肯德基公司索赔未果,最终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被告南昌肯德基有限公司辩称,其经营的丽华餐厅并未提供寄存或保管顾客物品的服务,与李中兴之间并未建立保管关系。程俊同意看管物品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未经公司授权,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李中兴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中兴在被告餐厅消费期间,将包交由服务员程俊看管,程俊亦表示同意,因此被告在该情境下负有看管物品的义务。由于程俊未能妥善保管,导致李中兴的电脑包丢失,被告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尽管程俊的职责并非专门用于保管顾客财物,但其行为是为了餐厅的利益,与提供服务存在内在联系,因此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关系。同时,李中兴未明确告知包内有贵重物品,也未将包真正交由具体保管人员,存在一定过失。综合考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昌肯德基公司赔偿李中兴财物损失共计13550.4元。

律师观点:餐厅存在保管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此外,《合同法》也明确指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物品,若因保管不善导致物品毁损或灭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中兴在餐厅用餐时将包交由服务员看管,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保管合同,但基于实际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关系。该关系依附于服务合同,即餐厅因提供用餐服务而临时协助顾客保管随身物品。因此,餐厅对顾客财物负有一定的保管责任。但由于李中兴未能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法院认定其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餐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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