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万元货物失踪,居间合同责任如何界定?
案情介绍:
原告为徐州市宏宇鞋厂,被告为徐州市天顺配货站的业主。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运输业务合作关系。每当原告需要运输货物时,便会通过电话通知被告,由被告负责查询承运人信息,确定合适的承运人后,再由被告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随后承运人前往原告处进行货物交接。根据约定,承运人需先向被告支付信息费,货物运达目的地后,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给承运人。
2003年10月30日,原告有一批价值四万元的货物需发往常熟。被告通过网络查询,发现一名来自铜山县的司机张夫明正好前往常熟附近,遂联系张夫明,安排其到被告处。被告查验了张夫明的身份证、驾驶证后,与其签订居间合同,由被告带领张夫明前往原告处装货,并由张夫明向原告出具了收货凭证。然而,该批货物之后下落不明。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发现,张夫明所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及车牌号均为伪造。
2004年2月24日,原告以被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元。
案件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律师说法: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促成合同成立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则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居间合同也被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有义务就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尽管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因此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但结合原、被告之间长期的业务关系,原告对被告的依赖和信任程度明显高于一般委托人。这种信任关系是在长期合作中逐步建立的,双方对此也心知肚明。因此,被告在选择承运人时,应履行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
根据被告李艳在本案中对承运人信息的审查经验与能力,可以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责任,未能核实承运人身份及证件的真实性,从而损害了双方之间基于诚信建立的合作关系。因此,对原告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平与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