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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245

案件事实:原告蔡某某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蔡某某与王某于2011年9月1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王某甲(出生于2012年3月1日)。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频繁发生矛盾,且被告王某存在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原告于2013年12月开始离家,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目前,婚生女王某甲与被告王某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另查明,原告蔡某某无固定工作和住所,而被告王某为沈阳铁路局吉林工务段的正式职工,有稳定收入。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王某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子女行为,或其抚养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

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本案中,婚生女王某甲自出生以来一直与被告王某及其母亲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尚幼,不宜频繁更换生活环境。同时,原告蔡某某目前无固定工作和住所,不具备稳定的抚养条件。因此,法院认为由被告王某继续抚养婚生女更为适宜。

关于被告王某提出的抗辩意见,称其因工作需要经常倒班、存在赌博等不良习惯,且其母亲身体欠佳,无法照顾婚生女。对此,法院认为,上述情况可待婚生女年龄增长或原告生活条件改善后,再由双方协商变更抚养关系,或另行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综上,本案中因原告提出离婚并存在家庭暴力,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和父母抚养能力,认定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权变更需在特定条件下进行。

在此提醒大家,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抚养权争议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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