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泽涛奥运前遭罚 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
宁泽涛奥运前遭罚
据北青网报道,宁泽涛在今年4月佛山的奥运选拔赛上,100米自由泳半决赛游出47秒96,这个成绩如果放在里约奥运会上,会非常有竞争力。但现实是,宁泽涛在几个月后的里约奥运会该项目比赛中却半决赛出局。
准备的时间更充足了,怎么反而状态却在“刀刃上”没出来?宁泽涛说,在他结束外训6月19日回国以后,训练就处于半停滞状态,而且各种事件层出不穷:饭卡被消磁,被要求搬出公寓,主管教练叶瑾不再出现在泳池,媒体大量爆料他的负面消息。但对他影响最大的还是训练条件。据宁泽涛介绍,最惨的时候,他的训练只有两人协助,队医为他掐表,一名队友担任陪练。经历了这么多事情后,宁泽涛说:“因为有压力,身体也出现了反应,体重暴瘦了四公斤左右,我是短自瘦弱型选手,这四公斤对我影响极大。”
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
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分,最早出现在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不过,这部行政法规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明令废止。《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说明”中指出,该条例废止源于“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这就意味着,当前企业对职工的奖惩,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遗憾的是,这两部法律的全部条款,并没有对“禁止企业罚款”的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集中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等等。在这些规定中,我们只能读出用人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方式制定,经过“平等协商”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都是有效的,应属企业自治的范畴,政府不宜干预。 显而易见,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能直接得出“禁止企业罚款”的结论。
不过,从法理上讲,“禁止企业罚款”的规定或是必要的。基本依据是,在劳资关系很难实现真正平等的条件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用人单位永远是强势方,而劳动者永远是弱势方,特别是在日常的生产生活过程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监督者,如果允许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话,将会罚款盛行,严重威胁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危及其基本生存。
此外,从宪法理论上将,公民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处置公民基本权利须有合法的权力来源,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并没有像行政主体那样依宪法授权而享有“行政处罚权”。
虽然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性处罚的行为,但是遇到此类情况,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依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劳动纠纷类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邦网的人力资源劳动纠纷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