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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字迹不清引发争议,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336

案情介绍:
某化工厂向某信用社借款50万元,并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化工厂与信用社协商,希望将借款展期六个月。在展期合同中,信用社要求燃料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对此表示为难,最终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写下“草”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信用社误以为李某写的是“同意担保”,遂继续发放贷款。六个月后,化工厂仍未归还借款,信用社遂起诉要求燃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燃料公司则辩称自己写的是“不愿担保”,但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鉴定部门表示,仅能鉴定字迹的书写人,而无法确定字的具体含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合同字迹不清如何认定,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争议焦点:合同字迹不清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栏中的“草”字无法明确表达真实意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信用社未能证明其意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应驳回对燃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燃料公司若不愿意担保,本可拒绝签字,但其在担保栏中签名盖章,应视为同意担保。若字迹为“不愿担保”,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无法举证,故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信用社与燃料公司均存在缔约过失,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说法:合同字迹不清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 信用社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中的权利义务已明确。该合同交由燃料公司审查,应视为要约,信用社赋予燃料公司作出承诺的权利。按照交易习惯,只要在担保栏内签名盖章,即可视为同意担保,不一定要明确写上“同意担保”或“不愿担保”字样。然而,格式合同中并未注明“如不愿担保,可不写‘不愿担保’字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燃料公司在担保栏中签署意见并不违法,是其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故第二种观点不成立。

2. 本案中的担保合同并未有效成立。合同的有效成立需要约得到有效的承诺。若“草”字实际为“不愿担保”,则燃料公司并未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因此,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该字迹的含义。由于字迹属于个人艺术创作,不同人有不同的写法,且在社会公众无法识别其含义的情况下,只能信赖签字人本人的解释。因此,在鉴定部门无法确定字迹含义的情况下,法官应采信签字人李某的解释,认定其为“不愿担保”,从而得出担保合同不成立的结论,燃料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3. 燃料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程中,各方应尽到善意的注意义务,诚实信用地表达意思。李某若不愿担保,本应明确说明或拒绝签字,但其因顾及情面,选择在担保栏中写下“不愿担保”四个字,却在写完后离开,未对信用社作出进一步说明,这属于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信用社产生重大误解,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信用社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合同的提供方,信用社应对李某的签字进行认真审查。在无法明确字迹含义的情况下,应要求李某进一步说明其签字内容,而非擅自认定合同已成立。然而,信用社审查人员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经验,未能充分注意相关事项,导致错误判断,继续发放贷款,其过失责任难以推卸。

综上所述,信用社与燃料公司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均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对关键事项均未妥善处理,应分别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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