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合同双方违约如何处理?违约方是否需赔偿扩大损失?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347

案情介绍:合同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
2009年2月4日,原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223.8万元的钢材,被告应在2月20日前完成全部货物交付。原告于2月9日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货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同年2月25日,原告又与第三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向其出售总价为243.96万元的钢材,数量和规格与原合同一致。两份合同之间的价差为20.16万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被告未能按约交货,导致其无法履行对第三方的供货义务,从而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被告则辩称,原告在明知其未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签订供货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违约方不承担因未采取减损措施而扩大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在2009年2月4日成立的合同关系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则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本案中,被告在2月25日仍未交货,而原告作为合同买方,本应在2月20日即可受领货物。原告在明知被告违约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签订转卖合同,设定新的对待给付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减损义务的规定,导致损失扩大。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张因扩大部分所产生的损失,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违约方是否需赔偿扩大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条款体现了“减损归责”原则,即要求守约方在违约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从而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减损义务不仅包括积极作为,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也包括消极不作为,即避免因自身行为造成新的损失。
作为企业,在面对合同相对方违约时,仍需履行减损义务,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若企业缺乏风险意识,未能及时止损,反而因不当行为导致损失扩大,最终可能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损失。因此,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履行行为,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