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施工触电身亡,法院认定为承揽关系不担责
案情回顾:
黄成在广西那坡县经营一家门店,因店内用电线路老化,遂与罗源协商,以700元的劳务费请其进行线路整改。2013年6月23日,罗源前往现场施工,在接线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罗源的死亡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黄成仅支付了20000元作为后事处理费用后便不再履行任何赔偿义务。罗源家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9432元。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了罗源家属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源为黄成经营的店铺更换电线的行为,是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罗源到黄成的店铺为其安装更换电线,属于接受黄成的指派,从事与其经营相关的事务,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黄成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罗源为获取个人利益,自行购买电线并携带工具前往施工,未按照电力行业规定向供电部门申请相关手续,其行为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即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而非单纯提供劳务。因此,黄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合同标的不同**: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为核心,强调雇员的劳动过程;而承揽关系则以完成特定的劳动成果为目标,注重最终成果的交付。
2. **当事人地位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工作内容和方式缺乏自主权,受雇主支配;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独立性,可自主安排工作方式和时间,定做人不得干预。
3. **报酬支付方式不同**:雇佣关系通常按时间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则按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4. **违约认定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关注雇员是否按要求提供合格劳务;承揽关系中,违约则以是否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为标准。
5. **工具与设施的提供主体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具;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需自行准备工具和材料,定做人一般不干涉其工作时间。
6. **归责原则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在工作期间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做人仅在存在选任或指示过失时才需承担相应责任,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结合本案分析,罗源作为具有电工操作证的专业人员,本应知晓相关操作规程。然而,他为获取个人利益,未按照规定流程申请线路改造手续,而是利用休息时间自行购买电线和工具,前往黄成的店铺进行施工。其行为已超出一般雇佣的范畴,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罗源与黄成之间为承揽关系,罗源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触电身亡,应自行承担责任,驳回其家属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