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砍树被砸身亡,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义务帮工责任?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16日下午,广西那坡县龙合乡的梁某为砍伐自家的几棵椿树,雇请本屯村民马某和李某协助,约定砍伐完成后由梁某支付100元工钱。马某携带油锯,与李某一同前往马能(地名)现场作业,分工由马某负责锯树桩,梁某与李某负责将树木按预定方向推倒。在砍伐第一棵树后,同屯的杨某来到现场,试图向梁某借用马匹,但梁某表示马匹已被他人借走。杨某未获马匹后,主动提出帮忙砍树,要求以一捆树枝作为报酬。未等三人回应,杨某便参与推树工作。在砍伐第二棵树时,由于树木未按预期方向倒下,杨某避让不及,被砸中受伤,随后三人将其抬回家抢救,但杨某最终不治身亡。
在处理杨某后事期间,梁某曾表示愿意用一头猪或3000元作为赔偿,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未能实际履行。2014年3月10日,杨某家属将梁某、马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108144元、丧葬费1881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36954元。梁某、马某、李某则辩称,他们并未雇佣杨某,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如何认定梁某与马某、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杨某与梁某、马某、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义务帮工关系。合议庭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梁某与马某、李某之间构成雇佣劳动关系。因为梁某是以100元工钱雇佣二人进行砍伐工作,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而杨某在未被雇佣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帮忙,并以树枝作为报酬,虽报酬价值较低,但其行为应视为提供劳务,因此杨某与梁某、马某、李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梁某、马某、李某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梁某与马某、李某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因为梁某以固定价格雇佣二人完成砍伐任务,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而杨某以树枝作为报酬参与砍伐,虽报酬形式特殊,但应视为其劳动报酬,因此其与梁某、马某、李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梁某、马某、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来看,第一种意见更为准确。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关系,其核心在于劳务过程的从属性和人身依附关系。而承揽关系则强调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
在本案中,马某和李某的砍伐行为受到梁某的具体安排和指挥,如如何砍伐、如何推倒树木等,且工作完成后才获得报酬,这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应认定梁某与马某、李某之间为雇佣劳动关系。
至于杨某的行为,其主动提出帮忙,并以树枝作为报酬,虽报酬形式简单,但已体现出其提供劳务的意图,因此应认定为义务帮工行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梁某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