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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延期付款如何处理?逾期支付货款需支付利息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355

案情介绍:A公司自2002年至2008年期间多次向B公司供应水泥和钢材,扣除已支付的货款,至2010年起诉时,B公司仍拖欠货款共计10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然而,双方均认可对账单、财务往来报告及送货签收单中所载明的多次对账记录和货物签收时间,据此可分期认定货款的支付时间。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按照对账单、财务往来报告及送货签收单中载明的日期及各次还款时间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后,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B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亦维持原二审判决。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构成多个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律关系。这一认定直接影响到是否应计算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的问题。

法院认为,虽然每次供货可以视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但整体上构成了一个持续的交易关系。因此,利息的计算应按照各次应还款时间分段进行。同时,关于利息的诉讼时效,应自全部供货结束后,A公司首次向B公司主张权利时起算。再审法院对此判决予以维持。

然而,从逻辑上看,法院的认定与处理存在一定的矛盾。既然法院认定最后一次对账所确定的100万元货款为双方最终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A公司主张该笔货款之时开始,而非分段计算。因此,从整体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应以最后一次对账所确定的金额为基数,自该对账日期届满时起计算利息及诉讼时效。

律师说法:在买卖合同中,若对延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每次供货行为可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但在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亦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依据交易习惯来确定付款时间。所谓交易习惯,是指在长期、反复的交易过程中,被当事人普遍接受并遵循的行为规则。

实务中,认定交易习惯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 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和惯常性;
2. 该习惯是否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共同认可的支付方式;
3. 交易标的的性质是否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领域,无需通过技术检验等程序确定;
4. 主张存在交易习惯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明确的交易习惯,因此应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买受人应在收到货物时支付货款。若买受人迟延付款,则不仅需支付货款,还应承担逾期利息的支付责任。在A公司未明示放弃利息主张的情况下,其有权依法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每次供货的应付货款时间,并据此确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从而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若按照此标准,至2010年起诉时,部分货款本金及利息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次对账中,双方对历史欠款进行了确认,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该笔100万元货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均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综上所述,尽管每次供货构成独立的法律关系,但应以最后一次对账所确定的100万元货款为基数,并从该对账日期届满时起计算利息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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