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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如何依法追讨货款及利息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98

案情回顾:
本案因履行合同引发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李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温xx。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18日,原告温xx向被告李xx提供价值23085元的火车配件,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xx款,DN10法兰盘1200个,每个3元,DN10接头1000个3元,DN20法兰盘1000个3、5元,DN20接头1850个3、5元,DN25接头860个3、5元,DN25法兰盘1000个3、5元。李xx,2008年5月18日”。同年8月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供价值14200元的火车配件,被告再次出具欠条,注明:“今欠xx款壹万肆仟贰佰元整,李xx”。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均未支付。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两张欠条及一份证明,被告对其中部分内容提出异议,称原告已将货物提走,且所供配件存在质量问题,未按图纸生产。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偿还。被告虽主张产品不合格,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xx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温xx货款共计37285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元,由被告李xx承担。

本院认为:温xx请求李xx支付货款37285元,有李xx出具的两张欠条为证。李xx上诉称温xx仅于2008年5月18日送货一次,价值37285元,之后已支付9885元,现仅欠14200元,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李xx还称温xx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未按图纸生产,但同样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其主张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律师评析:
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相应的义务。出卖人需履行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则需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在本案中,被告在原告交付货物后,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仅出具欠条,表明其已接受货物但未履行付款责任,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约。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依约支付价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也应按照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确定付款期限。被上诉人已履行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有权要求上诉人按照欠条内容履行付款责任。上诉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其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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