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如何履行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6-21) 浏览 96

案情回顾: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xx

原审查明的事实:2008年5月18号,原告给被告送价值23085元的火车配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xx款,DN10法兰盘1200个,每个3元,DN10接头1000个3元,DN20法兰盘1000个3、5元,DN20接头1850个3、5元,DN25接头860个3、5元,DN25法兰盘1000个3、5元。李xx2008、5、18”。同年8月7日,原告又给被告送价值14200元火车配件,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xx款壹万肆仟贰佰元整,李xx。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支付。审理中原告提供欠条及证明各一份,被告对欠条中“DN10法兰盘1200个,每个3元,DN10接头1000个3元”,有异议,称原告都提走了,且供的配件不合格,未按图纸生产。

法院判决:偿还货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应予偿还。被告辩称产品不合格,未按图纸生产,,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从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xx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给原告货款37285元及利息(从2008年12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732元,由李xx负担。

本院认为,温xx请求李xx给付货款37285元,由李xx给其出具的两张欠条为据。李xx上诉称温xx只在2008年5月18日送货一次价值37285元,其后支付9885元,现只欠14200元,该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李xx称温xx所供产品不合格,未按图纸生产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如何履行买卖合同

被告不安欠条支付价款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对买卖合同的违约?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它是合同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具有特殊的法律特征:

首先,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其次,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再次,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最后,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所以按照买卖合同的第二个特征,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作为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就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作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就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那么谁没有完成自己的义务,而只是享受了他人的权利,那么就构成对合同的违约。在本案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交付货物后,没有支付货款而只是写了欠条,那么仍然视为对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那么其后没有履行兑付欠条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债务的不履行。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所以被上诉人在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后,有权要求上诉人在约定的期限兑付欠条,上诉人的不偿还债务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所以其在法院提出的请求在没有证据的支撑下无效,所以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