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字迹不清责任如何界定?信用社与担保公司缔约过失责任分析
案情回顾:某化工厂向某信用社借款50万元,并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化工厂与信用社协商展期六个月,要求燃料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表示为难,遂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写下“草”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信用社误以为李某是在“同意担保”。六个月后,化工厂仍未归还借款,信用社遂起诉要求燃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燃料公司则辩称自己写的是“不愿担保”,但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鉴定部门仅能确认字迹的书写者,无法识别字义,导致争议。
争议焦点:燃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合同是否成立及责任承担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主要形成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栏中的“草”字无法明确表达真实意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信用社未能举证证明其意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应驳回对燃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燃料公司若不愿意担保,本可不签署合同,而其在担保栏中签名盖章,应视为同意担保。若字义为“不愿担保”,则应由燃料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未能举证,故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信用社与燃料公司均存在缔约过失,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说法:合同字迹不清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 信用社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为格式合同,权利义务已明确,交由燃料公司审查,应视为要约。信用社赋予燃料公司在担保栏中作出承诺的权利,按交易习惯,只需签名盖章即可表示同意担保,无需明确书写“同意担保”或“不愿担保”字样。然而,合同中并未说明“不愿担保”应以何种方式表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燃料公司在担保栏中签署意见,并不违法,是其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因此,第二种观点并不成立。
2. 本案中的担保合同并未有效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约与有效承诺的结合。若“草”字表达的是“不愿担保”,则燃料公司并未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草”字的含义。由于字迹是个人艺术创作,没有统一标准,不同人对同一字的写法可能不同,难以被社会公众准确识别。在这种情况下,应信赖签字人本人的解释,如同机器在无法使用时,应依赖发明人提供的说明书。因此,在鉴定无法确认字义的情况下,法官应采信李某的解释,认定其为“不愿担保”,从而认定担保合同不成立,燃料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3. 燃料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程中,各方应尽到善意注意义务,包括对相对方意思表示的合理识别以及自身行为的审慎处理。李某若不愿担保,本可明确表示或拒绝签字,但他却在担保栏中写下“不愿担保”后离开,未与信用社沟通,其行为表现出对合同成立的漠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信用社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李某签署担保栏时,信用社未能对其签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也未在字义不清的情况下要求进一步明确。其审查人员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经验,未能识别字义,擅自认为合同已成立并继续发放贷款,其过失责任难以推卸。
综上所述,信用社与燃料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均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