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涉及房产的离婚财产分配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18) 浏览 146

案情简介:涉及房产的离婚财产分配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月8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因脾气性格不合,导致争吵不断。2016年5月份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原告刘某给付被告王某1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月8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6年5月份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2,双方均要求行使抚养权。经征求王某2意见,其表示愿随被告王某1生活。王某1表示同意,抚养费自理。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曾预购商品房一套,后退房,购房款双方已平分。此外开发商多给付20000元利息,此款由原告刘某持有。

本院认为,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王某2自愿随被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表示抚育费自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退房后,开发商多给付的20000元利息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配。

律师说法: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即是“涉及房产的离婚财产分配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简述,如遇婚姻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处理,为您出谋划策、解疑答惑。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