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起诉离婚 分居的证据都有哪些
案情简介:分居两年起诉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草率完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无奈,原告曾于2015年5月13日向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作出(2015)冀018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多次威胁原告,根本没有和好的诚意,为此,原告再次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取回个人嫁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准予原告王某1从被告王某2家取走电冰箱、洗衣机等陪嫁物品。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其双方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2015年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始终没有和好,于2017年1月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开庭时原告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且已经分居较长时间,原告称双方不会有和好的可能,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基于这一事实,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个人嫁妆准予拉回,以现场勘验的财产清单为准。
律师说法:分居的证据都有哪些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草率完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无奈,原告曾于2016年5月13日向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作出(2016)冀018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多次威胁原告,根本没有和好的诚意,为此,原告再次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取回个人嫁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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