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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证后的房子引争议,什么情形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18) 浏览 145

案情简介:婚前公证后的房子引争议

梁某与张某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梁某主张夫妻分居长达数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据了解,张某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张某父母办理赠与公证,自愿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赠与唯一儿子张某,张某表示接受该赠与,后产权登记于张某个人名下。张某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张某一家三口居住,梁某与女儿居住一房间,张某居住另一房间。梁某主张该房是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房屋份额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公正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从张某父母及其在公证处所作的谈话笔录、《赠与合同》的内容及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情况看,张某父母将房产只赠与给张某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故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梁某主张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情形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上述案例适用该条第三款,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了该房产赠与给张某一人,且赠与合同还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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