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法院如何判决财产归属
案情简介: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
何某与贺某曾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早餐店,经过2年的打拼共积累了8万元存款。2016年3月,何某以感情不和向贺某提出协议离婚,因贺某拒不同意离婚,何某一纸离婚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在开庭前,何某突然发现贺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存款的8万元不知去向,遂依法申请法院调查该款的去向,并以此要求多分得上述共同存款。后经法院调查核实,贺某在案件审理前从乐昌市某商业银行私自取走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名下存款8万元,并将该款转存至其母亲的银行账户中。
法院判决:法院判其少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贺某离婚时,贺某出于恶意占有之目的,擅自支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并将该款转移、隐藏至他人账户,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对贺某予以少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转移财产法院如何判决财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何某与贺某离婚时,因贺某擅自隐藏、转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共计8万元,其行为损害了何某的合法利益。故法院判其少分是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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