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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手持三遗嘱争房产,阿尔茨海默病是否影响遗嘱效力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0) 浏览 158

案情简介:保姆手持三遗嘱争房产

徐某是一位离休干部,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2008年5月12日,徐某手写了三份遗嘱,内容几乎一样,均写着“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某霞,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某霞争夺。徐某 2008年5月12日”。

徐某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大儿子和大女儿先于徐某去世。徐某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徐某遗产,并共同确认,徐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其他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徐某的女儿占其中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孙子占另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保姆李某霞拿着徐某写的三份自书遗嘱告上法庭,自称从2001年开始担任徐某的家庭保姆,照顾老人。徐某将一套房屋给她,是感谢这么多年她尽心尽力的照顾。

徐某的女儿徐某丽认为,2008年5月12日徐某的自书遗嘱三份是无效的,连续出具三份遗嘱与常理不符。她认为,徐某从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三份遗嘱即使是徐某所写,也是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书写,不是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有证人称,2011年1月27日徐某立下口头遗嘱,称一套房留给后人,另一套房因是女儿实际出资,因此留给女儿徐某丽。徐某的后人还拿出一家餐饮企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李某霞在该公司兼职小时工。当时徐某已在ICU病房,无需保姆贴身照顾,因此保姆的行为不符合照顾徐某终生的表述。

法院判决:患阿尔茨海默病期间所书遗嘱无效

徐某的后人申请对徐某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徐某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法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结合徐某自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呈持续病程,逐渐加重,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2008年4月22日MMSE(简易智力状态检查)得分21分,提示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其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且其在书写项目得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可见徐某在2008年5月期间也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徐某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阿尔茨海默病是否影响遗嘱效力

阿尔茨海默病属于老年痴呆症状,其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徐某的MMSE量表显示徐某不具备书写能力,但仍可进行摹仿。结合徐某的病史、5月12日的精神状态及MMSE量表,不排除徐某是按照他人事先写好的遗嘱进行摹仿。此外,徐某的晚辈与徐某感情深厚、关系亲密,徐某将房屋如此巨额的财产不留给后人,转赠他人不符常理。此外,李某霞照顾徐某是其作为保姆的职务行为,已经获得相应报酬,亦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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