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地分居影响感情 原告坚持离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案情简介:夫妻因工作两地分居影响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生一子张某乙。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原告因工作原因调至深圳,原、被告之间沟通渐少,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以(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夫妻感情还在,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过交往相互了解后自愿选择登记结婚,说明双方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工作的原因调至深圳,长期的两地生活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这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张某甲诉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被告表示其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为门诊病历,仅证明其有受伤的事实,并没有证据证明受伤系被告所为。原告诉称双方已分居两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不予认可。
律师说法:原告坚持离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庭审中未能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故原告坚持离婚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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