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丈夫遭遇妻子身份造假离婚受阻,民政局是否需担责?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2) 浏览 126

案情简介:丈夫发现妻子身份造假后起诉离婚
1995年,阿辉在东莞打工期间与阿梅相识并开始恋爱。两年后,两人在阿辉的老家梅州大埔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不久,阿梅生下儿子小奇,但仅在孩子满周岁后便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与阿辉断绝了所有联系。多年来,阿辉四处打听阿梅的去向,多次前往阿梅的娘家广西宁明县寻找,却始终无果。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家庭因此陷入困境,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压力。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后,阿辉得知若要与阿梅离婚,需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无奈之下,他远赴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在受理后发现“阿梅”这一身份信息并不存在,遂驳回了他的起诉。随后,阿辉向当地公安机关查询,确认辖区内并无阿梅的相关身份信息,并获得书面证明。这才让他意识到,阿梅在登记结婚时使用了假身份证。于是,他向当初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但遭到拒绝。几经交涉未果,阿辉最终向大埔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民政局未能识别阿梅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导致错误登记,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判决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梅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真实身份,婚姻登记机关依据虚假信息为阿辉与阿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该行政行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主要证据存在虚假和缺失,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此,法院支持了阿辉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涉案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书。

律师说法: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承担责任
当一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骗婚”时,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可能面临被告身份不明的问题,存在被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此类婚姻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瑕疵,当事人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错误的登记行为。因此,遭遇身份造假的婚姻登记,另一方可以以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不严、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为。

以上案例介绍了丈夫因妻子身份造假而请求离婚并追究民政局责任的情况,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妥善解决问题。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