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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家暴起诉离婚 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婚姻家庭 11个月前 (06-25) 浏览 62

案件事实:原告因家暴起诉离婚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甲(2012年3月1日出生)。双方由于感情不和时常发生矛盾,且被告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原告于2013年12月离家,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现婚生女王某甲与被告王某及被告母亲一同生活。另查明:原告蔡某某无固定工作及住所。被告王某为沈阳铁路局吉林工务段正式职工,有固定收入。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被告王某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原告蔡某某请求解除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由于婚生女自出生以来一直与被告及被告母亲一同生活,考虑孩子年纪尚幼,不适宜变更生活环境,且原告无固定工作及住所,法院认为由被告抚养女儿较为适宜。关于被告抗辩其自身工作需要倒班,有赌博等不良恶习,且其母亲身体不好,无法照顾婚生女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可待婚生女年纪稍大,或原告生活状况改善时,双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或再行向法院主张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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