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货损理当赔偿, 擅自处理索赔无着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0日,某染织公司委托青岛人梁某、丁某从山东运送T40S/2R涤纶纱12.548吨、T40SD涤纶纱10吨和并线机两台至北京。2015年1月12日,负责运送的货车违章超载在途中翻车,货物受损。
两天后,该公司与二运送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先派人运回受污染的22.548吨涤纶纱,因货物翻入水池而遭受的损失,二运送人应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转赔给该公司,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双方另行协商。协议签订后,除了两台价值10万元的机械设备没有运回外,涤纶纱由公司派人运回。事隔不久,双方在损失赔偿问题上发生纠纷,该公司将二梁某、丁某告上了法院。
该公司主张,在这次事故中,公司收回受污染的涤纶纱只有16.295吨,其余6吨多的涤纶纱及两台并线机无法回收,三项损失合并请求赔偿3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二运送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明确、合法,二运送人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二运送人应赔偿37万元。
一审判决后,二运送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运送人主张,自己之所以迟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是由于染织公司没有提供受损货物的相关单据、票据。此外,公司收回的受污染的涤纶纱应该是22.548吨,而不是公司所主张的16.295吨,作为索赔方,公司依法应对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
北京市***中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染织公司的货物遭受损失,二运送人应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转赔给该公司。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责任在于二运送人。二运送人提出其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因为染织公司没有提供受损货物的相关单据、票据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二运送人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违反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染织公司在二运送人没有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二运送人赔偿其货物损失的主张,依法有据。
北京市***中院认为,运回受污染的涤纶纱是染织公司负责的,公司也承认协议签订后,其按约定运回该批涤纶纱。公司运回涤纶纱后,应当与二运送人对货物运回数量、损失情况共同协商处理。但是,货物运回来之后,公司未与二运送人就货物损失情况协商解决,而是擅自处理。其应对这批货物的损失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除了两台并线机损失10万元可以确定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托运的货物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对其提出涤纶纱损失27万元的主张,缺乏证据,不能认定。
据此,法院判决,二运送人应赔偿公司两台并线机损失10万元;驳回染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梁某、丁某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人的货物损失,作为承运人二运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关键问题是,某染织公司所托运的货物损失是多少,谁负举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依约定某染织公司派人到事发现场将所托运的货物运回。除了两台价值共计10万元的机械设备没有运回外,此时所托运的涤纶纱由托运人某染织公司控制。某染织公司应对这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共同确认损失情况。但某染织公司运回该批货物后,却擅自处理。该批货物有没有因水的浸泡而遭受损失,其损失是多少,只有处理该批货物的人即某染织公司才清楚。因此,某染织公司应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某染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托运棉纱的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赔偿涤纶纱损失27万元,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本案提醒我们,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对受到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要加以合法、有效的保全。在需要与对方一起才能确认损害情况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切不可一时冲动,以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