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锁车罚款引争议 行政处罚权依法授权须知
一、村委会锁车轮开罚单事件引发关注
近日,有市民反映在昌平区燕丹村太海路附近停车时,被燕丹村委会的保安大队锁车并被罚款100元,理由是车辆占用了交通通道或消防通道。对此,保安大队表示,此举是为了整治“乱停车”现象,罚款款项上交至村委会。北七家镇政府回应称,多个村庄存在类似情况,曾建议村委会不要采取罚款措施。而律师指出,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处罚权需依法授权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除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外,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均无权自行设定或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仅限公安机关行使。
要具备行政处罚权,相关机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为行政机关;二是需承担外部管理职能;三是必须获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四是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村委会和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因此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最低一级政府机关,才是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
因此,向违章车辆开具罚单的行政处罚权应由交警部门行使,其他单位如村委会无权实施。作为服务群众的基层组织,村委会更应加强法律学习,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避免越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