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如何解决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李某系广州市某甲公司的员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3年11月30日,甲公司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劳动合同将于今年十二月三十日满期,经公司研究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于十二月三十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李某于2013年12月10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14年1月9日,甲公司为李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李某认为,甲公司提前办理交接手续,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提前解除,据此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甲公司答辩称,李某是提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而非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主张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如何解决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律师分析认为,甲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作出了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的意思表示。此外,双方虽于2013年12月10日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甲公司全额支付李某2013年12月的工资并安排补休年休假,当月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足以证明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属于期满不再续订而终止。甲公司没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和意思表示,李某主张系甲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那么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