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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持三份遗嘱争房产,阿尔茨海默病是否影响遗嘱效力?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209

案情简介:保姆持三份遗嘱争夺房产

徐某是一名离休干部,于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2008年5月12日,徐某亲手书写了三份遗嘱,内容基本一致,均表示其拥有130平方米的房产,其中东边的三房一厅约69平方米,西边的二房一厅约61平方米,明确表示将二房一厅留给女儿,而三房一厅则遗赠给保姆李某霞,以感谢她多年来悉心照顾。李某霞随后持这三份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应获得该房产的继承权。

徐某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其中大儿子和大女儿均早于徐某去世。徐某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并共同确认徐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徐某的女儿徐某丽占有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其孙子则占有另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

李某霞声称自己自2001年起担任徐某的保姆,长期照顾老人,因此徐某将房屋赠与她是对她多年付出的回报。然而,徐某的女儿徐某丽认为,三份遗嘱内容雷同,不符合常理,且徐某在2008年5月12日书写遗嘱时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可能无法辨认或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因此遗嘱无效。此外,有证人称,徐某在2011年1月27日曾口头立遗嘱,表示一套房留给后人,另一套因由女儿实际出资,应归女儿所有。

徐某的后人还提交了一份由某餐饮企业出具的证明,显示李某霞在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期间曾兼职担任小时工。该证明表明,徐某在2011年已处于ICU病房,无需保姆进行日常照料,因此李某霞的照顾行为不符合“照顾终生”的表述。

法院判决:阿尔茨海默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徐某的后人申请对徐某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徐某在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时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确认该鉴定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结合徐某自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病情持续加重,且在2008年4月22日的MMSE(简易智力状态检查)中得分仅为21分,提示存在轻度认知功能障碍,表明其在书写遗嘱时已无法准确判断和预见遗赠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徐某在书写测试中得分零分,无法完整表达句子,进一步说明其在2008年5月期间不具备独立书写遗嘱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法院认定徐某在2008年5月12日签署的遗嘱无效,驳回了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阿尔茨海默病是否影响遗嘱效力

阿尔茨海默病是一种常见的老年痴呆症,患者在疾病进展过程中会出现记忆力减退、判断力下降、行为失控等症状,尤其在晚期,其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重大民事行为,如订立遗嘱,应视为无效。

本案中,徐某的MMSE量表得分显示其在书写遗嘱时已存在认知障碍,无法独立完成遗嘱的书写,且其行为不符合常理。同时,李某霞作为保姆,其照顾行为属于职务范围,已获得相应报酬,不存在因公序良俗需额外补偿的情形。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徐某在患病期间所立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有效要件,被认定为无效。以上案例介绍了阿尔茨海默病对遗嘱效力的影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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