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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家庭琐事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合理判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89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深入,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因矛盾升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邵某曾两次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报案,相关记录已存案。目前,原、被告均主张婚生女丁某乙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婚后育有子女,但被告作为再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原告对婚姻失去信心,身心俱疲。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虽然婚生女目前由被告抚养,且被告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但被告在前一段婚姻中已育有一子,加之当前工作较为繁忙,难以兼顾对女儿的照顾。而婚生女尚不满两周岁,正处于需要母亲细心照料的关键阶段。原告仅有此一女,且无不利于抚养的法定情形,因此,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更为有利于其成长。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方式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若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本案中,法院将婚生女判由原告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子女利益的优先考虑。以上即为一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离婚及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案例。在此提醒大家,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子女抚养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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