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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家庭琐事离婚,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法律解析与案例分享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93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丁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感情不深,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因矛盾升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邵某曾两次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报案,相关记录在案。2014年10月,原告离开家庭,独自在外居住至今,婚生女丁某乙由被告及其家庭保姆共同抚养。此后,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姐姐家中探望女儿,均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育有子女,被告虽为再婚,但未能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反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原告对婚姻彻底失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法院依法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该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抚养费用标准的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通常会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此外,该规定也允许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抚养费要求。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后,将抚养费确定为每月2000元,体现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和对双方实际情况的平衡。在此提醒大家,如在婚姻或子女抚养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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