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后联系较少 符合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吗
案情简介:夫妻双方婚后联系较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长女杨大某(已结婚),次女杨二某(现在外打工),小女儿杨某乙(现在亚林小学读书),儿子杨某丙(现在亚林小学读书)。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4月时原告怀疑被告去赌博场所赌博,夫妻感情开始不好,2011年5月被告以打工的名义外出,自此原、被告双方联系较少。2013年7月,原告父亲去世时,被告回家住了几天后就走了,2015年农历4月份,被告回家待了两天又走了。2015年7月2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调解无法进行。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生育了四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来虽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子女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婚后联系较少是否符合感情破裂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育4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2011年5月被告以打工的名义外出,自此虽然原、被告双方联系较少,但是这并不等于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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