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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残疾补助金能否由监护人代领?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75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1991年7月10日生育一子王某某(现已成年),并于1992年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8月11日,双方又生育一女王*。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王*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王*患有语言和听力障碍,属于残疾人,可向茶恩寺镇政府申请领取残疾补助金。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由被告代为领取该补助金。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以及法院电话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残疾补助金由被告代为领取。

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自1990年相识后建立婚姻关系,并育有一子一女。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次,关于婚生女王*的抚养问题,被告同意由其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原告对此无异议,因此法院采纳双方意见,判决由被告抚养王*。同时,王*为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残疾补助金应由监护人代为管理与领取。原、被告对此达成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残疾补助金是否可以由监护人代为领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等。在本案中,王*为残疾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依法负有管理和保管其财产的义务,因此,由被告代为领取残疾补助金是合法合理的。法院的判决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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