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干涉高龄父母婚姻,干涉老年人婚姻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子女干涉高龄父母婚姻
96岁高龄的原告何大爷与76岁的被告马婆婆系广西扶绥县东门镇人,1994年双方经人介绍相恋同居,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高龄再婚,且婚前育有子女,何大爷有三女一子,马婆婆有两子两女。结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有子女,被告马婆婆的小儿子卢某于1997年随原、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家立业。夫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虽有吵闹,但夫妻感情尚可,一直在一起生活。近两年来,原告因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需要被告的照顾,而被告于2016年2月因在家上下楼梯不慎摔倒骨折,照顾原告力不从心,为此两人曾有多次争吵,在子女的干涉和互相指责争执之下,老人的夫妻矛盾加深,原告何大爷被子女接走,被告马婆婆亦由其子女照顾,双方的婚姻感情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随后,何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马婆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老人权益得到保障
法院认为,高龄夫妻之间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婚姻和伦理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应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有鉴于此, 2017年4月7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判决不准何大爷和马婆婆离婚,并向双方子女送达《老年人权益保障告知书》。
律师说法:干涉老年人婚姻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作为法律上负有义务的赡养人,针对老人、身体行动不便需要护理等特殊情况,应当在各自义务范围内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疾病治疗护理等法定义务。另外,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应有之义,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中的首要内容。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轻人的结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这一内涵本来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是,丧偶或者离异的老人不在少数,而老年人再婚是障碍多、麻烦大、难上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赡养老人也为国法所不容,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的规定给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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